不同的国家限制或停止公民权利的范围不尽相同。
不得有罪推定和两次审判同一犯罪事实,等等。如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26] 三是由立法机关行使紧急状态的最终确定权。但是,由于紧急状态的特殊危险性,为了更好地、更长久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相当一些国家都对宪法中所确立的基本人权做出一定的限制。[1]汉密尔顿生动地说明了人类紧急状态的不可避免性。有人用国家的存在优于个人的基本权利的观点来论证紧急行政权力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笔者不敢苟同。再如韩国戒严法规定,为执行戒严任务,成立戒严司令部,由戒严司令官总负责。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紧急状态基本法,在各种特别紧急状态法尚不完备的时候,一旦遇到尚未制定特别紧急状态法的领域发生紧急状态,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为了减少灾难或损失,可以在事前做出预告。例如,1979年11月,石油部渤海二号钻井船由于指挥不当的原因,在渤海湾沉没,导致72人死亡、3700万元损失。
权威主义国家是典型的专制国家,权力高于法律,紧急权力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紧急权力、保障基本人权,而是为紧急权力的适用提供法律形式的包装。美国南北战争、一战、二战和冷战的事实也表明,棘轮效应并未出现。[16]法国、德国的这些法律影响很大,日本、中国以及拉丁美洲很多国家都借鉴了这些法律,制定了本国的戒严法或紧急状态法。该模式的原则精神也在各项法律和应急预案中持续得到体现,特别是各项应急预案,几乎都遵循了统一领导、协同应对的政治动员模式本质精神,《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还专门规定了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机制,国防动员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体现了该模式的原则理念。
如上所述,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就采取了大量的例外法措施。现代紧急权力法的特征则是:治理主体以文职官员统领为主,辅以军队介入。
[69]波斯纳法官更主张宪法,不让步就折断,认为在当前的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手段急剧扩散的时代,根据必要之法,宪法和公民权利都应当进行调整。此后,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新的戒严法。之后,林肯为这些特权行为辩护:我关于尽力维护宪法的誓言,赋予了我责任,要用一切必要的手段来维护以该宪法为其根本法的那个政府和国家。[14]同上书,第471页以下。
[56]前引[1],Oren Gross等书,第17页以下。公元前22年,元老院试图为奥古斯都提供独裁官职位,但被拒绝。综合古往今来出现的紧急权力法律实践,可以把紧急权力法律制度概括为五种理论模式:调适、例外法、惯常、政治动员和权威专政。[46] 2.宪法专政理论 1940年,耶鲁大学教授沃特金斯首先提出了宪法专政理论。
1949年以后,民国政体在台湾地区继续沿袭,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50]宪法专政理论的目的是实现法律与紧急权力的双赢:既要保证法律控制紧急权力,又要紧急权力充分为法治国家服务。
1933年罗斯福总统甫一上任,就宣告紧急状态,制定银行紧急法等一大批规定了紧急状态和紧急权力的法律。前引[1],Oren Gross等书,第316页以下。
[46]Hugo Preuss, Reichsverfassüngsmassige Diktatur, 13Zeitschrift Für Politik 101,113(1924). [47]Frederick M. Watkins, The Problem of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Public Policy: A Yearbook of the Graduate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edited by C. J. Friedrich and Edward S. Mason,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0. [48]Carl J. Friedric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Theory and Practice in Europe and America, 4th ed.,Waltham, MA: Blaisdell, 1968,pp.558-560. [49]前引[7],C. L. Rossiter书,前言。紧急权力更不得改变权力分立等国家政体,法国、葡萄牙、西班牙、匈牙利、克罗地亚、马其顿、巴拉圭等国家的宪法规定:在紧急状态期间,国会不得被解散。向民众申诉制度出现以后,治权分为两种:一是受申诉制度限制的、在和平时期管理罗马城内治安的城内治权,二是不受申诉限制的、在罗马城外以军事权力为核心的军事治权。建立宪法专政的决定权,不能掌握在可能成为独裁者的人手中。二战以后,紧急权力法律继续长盛不衰,并以宪法规范和单行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19世纪英国詹姆斯·麦金托什爵士指出,戒严法能出现及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必要。
[66] 惯常模式的观点,自从被戴维斯法官阐发以后,曾被认为是极富勇气的、最高法院最伟大的学说之一、捍卫美国公民自由的壁垒之一等等。在某些场合会变得完全独裁的强势政府,只能有一个目的:捍卫国家的独立、维持既存的宪政秩序、保障人民的政治和社会自由。
美国内战时期期间,在未经国会授权批准的情况下,林肯总统更是采取了大量非法行为,包括召集军队、设立军事委员会监禁和审判反对者等等。关键词: 紧急权力法 紧急权力理论 紧急权力模式 紧急状态 紧急权力是治理紧急事件的权力。
例外法模式的迅速崛起,是我国在坚持政治动员模式和调适模式的前提下,为尽快满足紧急事件治理的迫切需求而采取的捷径。[17]前引[2],Mark Neocleous文。
1948年,南京国民大会在不变更中华民国宪法本文的原则之下,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动员戡乱时期优先于宪法适用。在实践中,以应急预案赋予的紧急权力治理紧急事件,已经成为我国应急管理的普遍现象。[82]紧急权力集中于中央,是政治动员模式的基本特征,而这一特征在调适模式中得到了延续。[79]廖述江:《备战、备荒、为人民口号的由来和历史演变》,《党史文苑》2006年第13期。
中国建国以来的土地改革、三反五反、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乃至文化大革命等历次运动无不是通过动员实现的。不过,根据上述诸多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承担了基本的治理职责。
所有紧急权力的运用、所有政府机构的调整,都应当有效遵循宪法或法律的要求。[31] 继洛克之后,一些美国总统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如果一个小时之后聚集者仍不离开,将被处以重罪。[79] (四)1978年以后:调适模式在中国的兴起 改革开放是1978年以来中国的基本国策。
在危机时期,民主的立宪政府必须临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对于克服危难、恢复常态是必要的。民国宪法和戒严法虽然规定了紧急权力,但其经常被随意使用,如1948年蒋介石依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而非戒严法,发布了全国戒严令。See William Howard Taft, Our Chief Magistrate and His Power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25,pp.139-140. [33]Letter from 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B. Colvin(Sept.20,1810),in Paul Leicester Ford(ed.),The Writings ofThomas Jefferson, New York: G. P. Putnams Sons, 1986,p.1231.中译参见[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595页以下。法律与紧急权力共有五种理论模式:调适、例外法、惯常、政治动员和权威专政。
综合而言,调适模式在中国的兴起主要有如下表现: 1.紧急权力法律制度逐渐建立 1982年宪法正式建立了国家紧急权力制度。(一)例外型紧急权力理论 1.必要理论 必要理论源于12世纪,教会法学家格拉提安(Gratian)在其《教令集》中提出了必要之事无须法律的著名格言。
中国现行紧急权力制度遵循政治动员、调适和例外法三种模式,未来发展是建立融合政治动员和例外法模式优点的调适模式制度。这一理论准确、全面地概括了美国法律与紧急权力关系的运行实践。
罗斯托教授主张一个危险的、但无可逃避的真理: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除了专政以外,其他形式的政府都无法存活。[76]剩下一个长期处于紧急状态的地区,是长期受到分裂运动和恐怖袭击困扰的、英国下属的北爱尔兰。